第三十五条

有效

重要湿地周边建设活动应当与湿地保护目标相协调,避免或者减少对重要湿地的影响和破坏。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重要湿地及其周边的整体协调,建立健全政府、企业、社会组织和公众共同参与的湿地保护与利用协作机制,采取委托管理、定向扶持、产业转移、吸引社会资金、社区共建、片区组团等方式,促进经济发展与湿地保护相协调。

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2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