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湿地保护条例/第三章 湿地保护、利用和修复第三十五条有效重要湿地周边建设活动应当与湿地保护目标相协调,避免或者减少对重要湿地的影响和破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重要湿地及其周边的整体协调,建立健全政府、企业、社会组织和公众共同参与的湿地保护与利用协作机制,采取委托管理、定向扶持、产业转移、吸引社会资金、社区共建、片区组团等方式,促进经济发展与湿地保护相协调。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2月2日第三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