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湿地保护条例/第三章 湿地保护、利用和修复第三十六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根据本行政区域湿地保护需要,对破碎化严重或者生态功能退化的湿地进行科学论证。经论证确需且有条件恢复的湿地,纳入湿地修复计划并组织实施,恢复湿地面积,提升湿地生态系统质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对生态功能严重退化的重要湿地、红树林湿地优先实施修复。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2月2日第三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