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湿地保护条例/第三章 湿地保护、利用和修复第三十四条有效在湿地内从事种植、畜牧、水产养殖等活动,应当充分考虑湿地资源承载能力,适度控制种植养殖等湿地利用规模和强度,避免破坏湿地生态系统基本功能和野生动植物栖息环境,并采取措施减轻对湿地生态功能的不利影响。在湿地内开展符合湿地保护要求的生态旅游、生态教育、生态文化、自然体验等活动,其配套基础设施应当符合湿地保护规划,避免或者减少对湿地及其生物多样性的不利影响。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2月2日第三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