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三条
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湿地利用活动的分类指导,鼓励、引导单位和个人开展符合湿地保护要求的生态旅游、生态农业、生态教育、生态文化、自然体验等活动,拓展湿地生态产品价值实现路径。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保障湿地所有者、使用者的合法权益,引导当地村(居)民在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和湿地保护要求的前提下建设、利用必要的生产生活设施,开展种植、畜牧、水产养殖等生产活动;按照有关规定设置公益性岗位,统筹安排当地村(居)民参与湿地保护。
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2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