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湿地保护条例/第三章 湿地保护、利用和修复第三十二条有效本省建立健全湿地生态保护补偿制度。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探索建立多元化、差异化的湿地生态保护补偿机制,加强市场化运作,多渠道筹措资金,加大对重要湿地保护的财政投入。鼓励、引导企业、社会组织等通过开展碳汇交易、开发绿色金融产品等市场化方式参与湿地生态保护补偿。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2月2日第三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