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2

In force

本省建立健全湿地生态保护补偿制度。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探索建立多元化、差异化的湿地生态保护补偿机制,加强市场化运作,多渠道筹措资金,加大对重要湿地保护的财政投入。

鼓励、引导企业、社会组织等通过开展碳汇交易、开发绿色金融产品等市场化方式参与湿地生态保护补偿。

Local Regulations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February 2, 20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