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

In force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湿地保护工作的组织领导,将湿地保护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健全湿地保护协调机制,按照事权划分原则将湿地保护工作所需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采取措施保持湿地面积稳定,提升湿地生态功能。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按照规定职责做好本辖区范围内的湿地保护相关工作。村(居)民委员会协助做好湿地保护相关工作。

Local Regulations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February 2, 20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