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有效

省级重要湿地名录及范围由省人民政府授权省林业主管部门发布,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湿地保护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备案。一般湿地的名录及范围由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部门发布,并向省林业主管部门备案。

湿地名录及范围应当通过政府门户网站、政务移动互联网应用程序等载体向社会发布。发布湿地名录及范围时,应当公布湿地名称、行政区域、地理坐标、湿地类型、主管部门等内容。

湿地名录及范围不得擅自调整和变更。确需调整或者变更的,按照原认定程序和发布要求办理。

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2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