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湿地保护条例/第二章 湿地资源管理第十七条有效省林业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湿地资源监测体系,统筹规划设置湿地监测站点,开展重要湿地动态监测与湿地生态状况评估,按照规定发布预警信息,并加强与自然资源、水利、住房城乡建设、生态环境等部门监测数据共享。省林业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加强湿地碳汇监测研究,逐步将湿地碳汇能力监测纳入湿地资源监测体系。设区的市、县(市、区)林业主管部门应当加强一般湿地的动态监测,并按照要求向省林业主管部门报送监测数据。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2月2日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