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有效

省林业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湿地资源监测体系,统筹规划设置湿地监测站点,开展重要湿地动态监测与湿地生态状况评估,按照规定发布预警信息,并加强与自然资源、水利、住房城乡建设、生态环境等部门监测数据共享。

省林业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加强湿地碳汇监测研究,逐步将湿地碳汇能力监测纳入湿地资源监测体系。

设区的市、县(市、区)林业主管部门应当加强一般湿地的动态监测,并按照要求向省林业主管部门报送监测数据。

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2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