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条

有效

省级重要湿地的认定采取申报与指定相结合的方式。

设区的市或者县(市、区)人民政府可以向省林业主管部门提出列为省级重要湿地的申请。省林业主管部门收到申请后,应当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组织开展实地核实,并征求省自然资源、水利、住房城乡建设、生态环境、农业农村等有关部门意见后,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省林业主管部门可以根据省湿地保护规划,会同省自然资源、水利、住房城乡建设、生态环境、农业农村等有关部门,提出需要列入省级重要湿地的建议名录,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2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