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有效

林业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同级有关部门,依据本级国土空间规划和上一级湿地保护规划编制本行政区域内的湿地保护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经批准的湿地保护规划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向社会公布并纳入省域空间治理数字化平台,不得擅自调整。确需调整的,按照原批准程序办理。

编制湿地保护规划应当突出地方特色,与流域综合规划、防洪规划等规划相衔接。有关部门编制专项规划涉及湿地保护内容的,应当与同级湿地保护规划相衔接。

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2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