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有效

省人民政府应当将湿地面积总量管控目标纳入湿地保护目标责任制,并依法对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落实情况进行监督。

省林业、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国家核定本省的湿地面积总量管控目标,确定各设区的市湿地面积总量管控目标,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设区的市林业、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根据省人民政府确定的本行政区域湿地面积总量管控目标,确定县(市、区)湿地面积总量管控目标,报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批准。

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2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