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湿地保护条例/第二章 湿地资源管理第十三条有效湿地按照其生态区位、面积及维护生态系统功能、生物多样性的重要程度,划分为重要湿地和一般湿地。重要湿地包括国家重要湿地和省级重要湿地,重要湿地以外的湿地为一般湿地。重要湿地依法划入生态保护红线。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2月2日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