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湿地保护条例/第二章 湿地资源管理第十条有效省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林业、水利等部门按照国家规定定期对本行政区域的湿地资源进行调查评价,并建立湿地资源信息发布与共享机制。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2月2日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