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档案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四条有效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组织开展形式多样的档案宣传教育活动,普及档案法律法规和相关知识,加强档案文化宣传教育阵地建设,增强全社会档案意识。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媒体应当通过多种形式开展档案公益宣传,充分运用互联网技术和新媒体平台,增强传播效果,营造关心、支持档案事业发展的社会环境。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日第三条回到全文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