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档案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三条有效坚持中国共产党对档案工作的领导。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档案工作,建立健全档案机构,把档案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将档案事业发展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确保档案事业发展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日第二条回到全文第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