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档案条例/第五章 档案信息化建设第三十六条有效机关、群团组织、国有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档案信息化工作机制和制度规范,规范电子文件归档和电子档案管理,按照要求开展传统载体档案数字化工作;在符合保密规定前提下,应当依托电子档案管理信息系统对档案数字资源进行统一管理。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日第三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