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档案条例/第五章 档案信息化建设第三十七条有效国家档案馆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建设、运行维护数字档案馆,运用现代信息技术为档案数字资源的收集、长期安全保存和有效利用提供保障。机关、群团组织、国有企业、事业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推进数字档案室建设。鼓励和支持民营企业、其他组织等建设数字档案室。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日第三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