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档案条例/第五章 档案信息化建设第三十五条有效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其他组织应当落实档案信息化建设要求,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建设电子档案管理信息系统,并与办公自动化系统、业务系统相互衔接。各地各部门集中统建办公自动化系统、业务系统的,其电子档案管理信息系统应当实行集约化建设,或者依托综合档案馆统一建设。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日第三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