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二条

有效

国家档案馆应当加强馆藏档案的研究整理和开发利用,编辑出版档案史料和档案文献,依法提供文献参考和决策支持;举办专题展览、公益讲座、媒体宣传等活动,开发档案文化创意产品,推动档案文化建设。

档案馆应当加强与博物馆、图书馆、纪念馆、版本馆等单位在档案利用方面的协作,相互交换重复件、复制件或者目录,联合举办展览,共同研究、编辑出版有关史料。

鼓励和支持珍贵特色档案文献申报省级、国家级、世界级记忆名录,促进档案文化的传承和发展。

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