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三条

有效

档案主管部门应当定期组织开展红色档案调查和认定工作,指导档案保管单位建立红色档案专题数据库,加强对红色档案的保护和利用。档案馆和其他档案保管单位在发掘、整理、研究中发现新的红色档案,应当及时向档案主管部门和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鼓励和支持利用红色档案开展爱国主义、集体主义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教育,传承红色文化,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