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档案条例/第三章 档案的管理第二十五条有效档案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民营企业档案工作的指导和服务,建立常态化沟通联系机制,推进企业档案规范管理、高效利用,服务企业科技创新、规范经营和文化建设等工作。省档案主管部门可以会同省有关部门制定民营企业档案工作指引。经协商同意,国家档案馆可以接收对国家和社会具有重要保存价值的民营企业档案。国家档案馆可以为民营企业提供档案数字资源备份存证等服务。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日第二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