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档案条例/第三章 档案的管理第二十六条有效档案馆和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其他组织的档案机构应当按照国家规定,配置适宜档案保存的专门库房,配备必要的设施设备,对重要、珍贵档案和特殊载体形态档案强化保护措施,确保档案安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和有关标准,建设、更新本行政区域的国家档案馆馆舍,提供档案长久安全保管场所和设施,满足档案收集、整理、保护和利用等工作需要。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日第二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