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档案条例/第三章 档案的管理第二十四条有效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其他组织应当加强建设项目档案、科学技术研究档案、设备仪器档案等的收集、整理和保护,并按照国家规定向有关单位或者档案馆移交档案。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日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