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档案条例/第三章 档案的管理第二十三条有效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其他组织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加强涉及人事、民生、政务、经济、文化等专业档案的管理。综合档案馆可以根据档案资源建设、社会利用等需要,提前接收前款规定范围的专业档案。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日第二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