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二条

有效

省档案主管部门应当会同省有关部门,确定反映地方文化习俗、民族风貌、历史人物、特色品牌等档案的具体范围,实行相关档案分级分类管理。

鼓励和支持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其他组织和个人收集、整理和保护前款规定的档案。具备条件的,按照国家规定设立档案馆。

鼓励档案馆通过跟踪记录、口述历史、抢救性收集等方式采录档案材料。

鼓励个人收集、保存家庭(个人)档案材料。

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