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条
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重大活动和突发事件档案管理工作的组织领导,建立健全档案主管部门、综合档案馆参与重大活动和突发事件档案管理工作机制。重大活动工作方案和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应当包含档案管理的内容。
重大活动承办单位、突发事件应对单位应当加强对相关材料的收集、整理和归档,并按照国家规定向综合档案馆移交。重大活动承办单位、突发事件应对单位为临时机构的,应当在临时机构停止运行前向相关主管部门或者综合档案馆移交档案。
综合档案馆开展重大活动和突发事件档案专题数据库建设的,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予以支持和配合。
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