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档案条例/第三章 档案的管理第二十条有效档案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建立重大战略、重大工程、重大项目、重大活动等的档案工作清单,加强对相关档案收集、整理、保护、利用的监督和指导。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根据前款规定的档案工作清单制定具体方案,落实人员、明确职责,按照规定及时做好相关材料的收集、整理和归档工作,形成具有标识性、体系化的档案资源。国家档案馆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接收相关档案。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日第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