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档案条例/第二章 档案机构及其职责第十一条有效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其他组织应当确定档案机构或者指定档案工作人员,具体负责指导本单位相关材料的形成、积累、整理和归档,统一管理本单位的档案,按照规定向有关档案馆移交档案,并监督和指导所属单位的档案工作。省级机关根据档案管理需要,在职责范围内指导本系统的档案业务工作。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日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