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

有效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节约地下水的义务,有权对损害地下水的行为进行投诉、举报。

水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公布投诉举报方式,及时处理投诉举报。

地方法规 · 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