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地下水条例第十条有效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水行政、资源规划、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定期开展地下水状况调查评价工作。地下水状况调查评价包括地下水资源调查评价、地下水污染调查评价和水文地质勘查评价等内容。资源规划主管部门会同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地下水资源调查评价和水文地质勘查评价工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负责地下水污染调查评价工作。调查评价成果是编制地下水保护与利用、污染防治等规划以及管理地下水的重要依据,应当依法向社会公布。地方法规 · 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2月1日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