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九条
有效矿产资源开采、地下工程建设疏干排水量达到省人民政府规定规模的,应当依法申请取水许可,制定疏干排水方案,安装排水计量设施,布设地下水位监测设施,定期向取水许可审批机关报送疏干排水量和地下水水位状况;疏干排水量未达到规定规模的,应当安装计量设施,做好疏干排水记录。
采矿单位和地下工程建设单位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减少疏干排水量,优先利用疏干排水;无法利用的应当达标排放。
因疏干排水导致地下水水位下降、水源枯竭或者地面塌陷的,采矿单位或者地下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及时采取有效措施,予以补救;对他人生活和生产造成损失的,依法给予补偿。
地方法规 · 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