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地下水条例第十四条有效取用地下水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依法申请取水许可证并按照取水许可证载明的事项取用地下水,不得擅自增加取水量、变更取水用途和取水地点等,但法律法规规定不需要办理取水许可的情形除外。地下水取水许可实行分级审批。市、区县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分级管理权限,负责取水许可的审批。依照法律法规规定,不需要办理取水许可但需要进行备案的,应当向有管理权限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地方法规 · 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2月1日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