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条

有效

依照法律法规,按照国家、省有关规定,取用地下水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缴纳水资源税,开采地热水、矿泉水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缴纳资源税。

地方法规 · 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