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有效

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地下水取水总量控制指标、地下水水位控制指标和国家相关技术标准,综合考虑区域地下水水位变化情况,合理确定本行政区域内地下水取水工程布局。

地方法规 · 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