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机关运行保障条例/第六章 监督管理第三十三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财政、审计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对机关运行经费、资产和服务管理工作等进行监督。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日第三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