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机关运行保障条例/第六章 监督管理第三十二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机关事务管理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机关运行保障工作的监督检查,对发现的隐患、问题,应当及时督促整改。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日第三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