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机关运行保障条例/第四章 服务保障第二十四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机关事务管理部门应当根据职责,加强本级机关集中办公区的内部安全保卫工作,建立健全安全保卫协调机制,完善重点部位安全保卫技术防范设施,按照岗位需求合理配备安全保卫人员。各级机关应当履行内部安全保卫主体责任,保障机关安全运行。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日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