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机关运行保障条例/第四章 服务保障第二十三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机关事务管理部门应当推进本级机关集中办公或者相对集中办公。对实行集中办公或者相对集中办公的机关统一实施机关运行保障工作,推动服务保障资源共享共用。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日第二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