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机关事务管理部门按照职责统一组织实施的机关用地规划利用、办公用房配置及维修、公务用车配备及更新、公务接待、集中办公区物业服务、公共机构节能等机关运行保障事项,所需经费纳入部门预算。

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