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机关运行保障条例/第三章 经费使用第十六条有效各级机关应当根据本级人民政府及其财政部门的要求,组织编制本机关运行经费预算,列入预算草案,并按照规定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核。各级机关应当根据本机关运行保障资源配置现状,提出下一年度机关运行保障需求,对新增资产配置、办公用房和公务用车维修等进行计划管理。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日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