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机关事务管理部门应当会同财政部门,根据机关运行的基本需求,结合实际制定实物定额和服务标准,实行动态调整。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应当根据实物定额和服务标准,参考有关货物和服务的市场价格,组织制定本级机关运行经费预算支出定额标准和有关开支标准。

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