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机关事务管理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加强对办公用房使用安全工作的监督和指导,组织办公用房安全检查,统筹安排办公用房大中修项目。

办公用房使用单位负责本单位占有、使用的办公用房的日常维护和安全管理。

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