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机关事务管理部门应当根据职责分工,对公务用车实行统一编制、统一标准、统一购置经费、统一采购配备,推行公务用车集中使用管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按照有关规定,负责执法执勤用车、特种专业技术用车相关管理。

各级机关应当建立健全公务用车使用管理制度,对公务用车的使用情况实行单车核算和公示,提高运行效益和保障效率,加强安全管理。据实节俭安排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从严控制公务用车改装费用。严格落实卫星定位系统安装、标识管理、定点停放、节假日封存等管理措施。

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