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机关事务管理部门应当根据有关规定,核定办公用房面积,配置办公用房,推进办公用房节约集约使用。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机关事务管理部门应当与使用单位签订办公用房使用协议,核发机关办公用房使用凭证。使用凭证可以用于办理使用单位法人登记、集体户籍、办公用房维修项目施工许可申请等。

各级机关应当严格执行办公用房配置、使用等相关标准,不得超标准配置、使用办公用房,不得擅自出租、出借办公用房或者改变使用功能。

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