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机关事务管理部门对本级机关办公用房实行统一规划、统一权属、统一配置、统一处置。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机关事务、发展改革、财政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结合人员编制、业务需要等,编制本级机关办公用房配置保障规划,优化办公用房布局,完善配套附属设施。

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