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物业管理条例/第四章 物业服务第六十八条有效物业服务收费应当遵循合理、公开以及费用与服务质量相适应的原则,由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按照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物业服务收费办法,在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实行政府指导价的物业服务收费,由有定价权的发展改革部门会同物业管理主管部门根据物业服务质量等级标准、服务成本等因素,制定并公布基准价及浮动幅度,并建立动态调整机制。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3月1日第六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六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