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物业管理条例/第四章 物业服务第六十九条有效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在物业费中单列规定比例的资金独立建账,专项用于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养护,每年公布一次收支使用情况,接受业主、业主委员会监督。物业服务企业撤出后,将剩余部分按本条例第六十五条规定一并移交。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3月1日第六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七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