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物业管理条例/第四章 物业服务第六十七条有效物业服务企业退出物业项目时,业主大会仍未选聘到新物业服务企业的,经业主委员会申请,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进行应急管理。居(村)民委员会可以在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指导和监督下,根据应急管理的需要负责组织基本保洁、秩序维护、电梯运行等服务,费用由业主承担。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3月1日第六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六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