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十条
有效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向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报告下列信息,并在物业管理区域内显著位置和智慧物业管理公共服务平台公告:
(一)物业服务企业的营业执照、投诉电话及物业服务企业和项目负责人等相关信息;
(二)物业服务内容和质量要求,收费项目、标准和方式,合同履行情况;
(三)电梯、消防等具有专业技术要求的设施设备的维修保养单位名称、联系方式、维修保养记录以及安全运行状况;
(四)二次供水设施清洗记录及水质检测情况;
(五)业主共有资金、专项维修资金的使用情况;
(六)物业服务用房使用情况;
(七)物业费收支情况;
(八)法律、法规规定和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其他应当公告的信息。
前款第一项至第四项的事项应当持续公开;其他事项,应当每半年至少公示一次,公告期不少于三十日。
业主对公告内容提出异议的,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及时答复。
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3月1日